ORGANIZATION CHARTER 組織章程
台灣STEAM基礎教育聯盟(STEAM FEAT)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STEAM基礎教育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因應未來人工智慧工業革命對產業、經濟與社會帶來巨大的衝擊,為培養不被人工智慧取代的年輕世代,搭配日新月異的智能輔助科技以促進教育方式改革,讓學生培養成21世紀的新勞動力。本會將積極促進產學合作,建構融合STEAM、AI人工智慧與宏觀金融教育三大主軸的人力資源訓練機制與人機共同協作、共同學習、深度創新的平台,並進一步透過比賽與認證,鼓勵莘莘學子勇於解決問題、樂於團隊合作為社會貢獻心力,幫助人類一步步克服人口老化與氣候變遷衍生的社會、環境、財經與政治等諸多問題。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現今12年國教體制,金融知識分散各科目,目前仍無系統性的教學。
本會最重要的任務,就是透過創意教學模式,將金融教育導入12年國教課外活動以及選修課程當中。
2.為引起廣泛民眾或學生對金融知識的學習興趣,本會將透過競賽活動激發學習動機,達到全民金融素養提升的目的。
3.為培育金融種子教師,本會將與學術單位合作,不定期舉辦教師研習活動。
4.本會將與兩岸三地與其他國家共同舉辦國際性金融競賽,提升民眾或學生之國際視野與全球競爭力。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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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以上,對於金融教育願意奉獻心力的教育從事者、專業人士與一般民眾,須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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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與團體,須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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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須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為贊助會員。贊助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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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於金融教育願意奉獻心力的學生,須填具入會申請,即為學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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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於金融教育願意奉獻心力的教師,須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為教師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與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繳納會費,會員經通知應於該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繳納該年度會費,若未繳納者,二月至三月底進行催繳,仍未繳納者,理事會得決議將其作停權處分,並提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但在會員大會未為除名決議前,已繳清所欠會費者,准予復權。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教師會員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入會費零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教師會員壹仟元,學生會員常年會費零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3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